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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代理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贵州最高院撤销原判决!

来源:贵阳律师网时间:2021-07-05 18:52:53

  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号(2020)黔民终899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终8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鲍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xxxxxx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公司员工。

  上诉人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因与上诉人贵州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贵州xxxxxx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录像显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法庭辩论环节xx公司提出,:要求确认对案涉工程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这一诉请,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xx公司已明确提出的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等诉请存有关联性,属于可以合并审理且一审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但一审未予以充分注意xx公司的诉请增加,造成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一审程序违法。另,应查明王恒书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3民初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87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贵州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xxxxxx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55.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x瑞

  审判员

  徐 x

  审判员

  罗 x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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