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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代理原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贵阳律师网时间:2021-07-05 18:56:19

  卢x祥与徐x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号(2020)黔0302民初3063号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302民初3063号

  原告:卢x祥,男,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伟、何x,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前,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科、颜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x祥诉与被告徐x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被告徐x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经纪方居间向被告购买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建筑面积为88.63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925617,协商一致后,原被告及经纪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一次性交纳了购房定金50000元整,但后来被告反悔,不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以已经将定金退还原告为由拒绝将房屋出售给原告,也拒绝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徐x前辩称: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已于2019年10月24日前口头协商一致解除了买卖合同,并且被告已于2019年10月24日根据双方的口头协商退还了所收取的定金,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原告卢x祥(买方、乙方)与被告徐x前(卖方、甲方)在经纪方遵义市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办人为罗飞)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主要是汇川区房屋(建筑面积88.63㎡),以63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买方于签署合同时向卖方一次性交纳定金5万元;首期款43万元在该房屋产权过户当天由买方一次性付给卖方;余款15万元办理银行按揭付款。中介费12600元由买方承担且于房屋过户前支付,房屋过户日期定于2019年10月30日前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款50000元作为定金;被告徐x前向原告出具《购房定金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卢x祥交来购买本人位于汇川区国际米兰C栋xxx号建筑面积为88.63平方米,产权证号xxxxxxxx住房一套,购房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双方约定,至下定金当日起,若买方违约不买该房,此定金不退换;若卖方违约不卖该房,则自愿退还定金,再另行支付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买方。”

  以上合同签订后,被告徐x前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网上银行将50000元退还给原告卢x祥,并在附言中注明为“退购房定金”。原告遂以被告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被告双倍退还定金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称解除买卖合同的原因是:被告需要在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到美国旅居,不能在约定时间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也不愿意等,所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告为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事实,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徐x前发给原告卢x祥的三条短信记录,均系2019年10月24日徐x前发出,一条为退回定金50000元电子回单图片一张,两条为文字短信,分别为“退购房定金请查收”,“如果有缘下次联系”,但无原告回信;被告针对出国旅居事宜,于庭审后补充提交了徐x前2019年10月16日从遵义到深圳的高铁票一张以及徐x前2019年11月14日购买深圳到遵义的飞机票的发票及订单信息。

  庭审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遵义市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2019年10月11日由我司(遵义市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卖方徐x前,身份证号:×××3623、买方卢x祥,身份证号5221011978********,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三方协议,签订日期2019年10月11日,约定2019年10月30日前过户遵义市汇川区国际米兰C栋xxx号,但截至2019年10月30日,卖方徐x前并未按约定过户,并明确表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过户,之后也没有三方同时处理此违约时间,截至现在房产证仍然扣留在我中介处,以此证明。经办人:罗飞。遵义市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购房定金收条、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证明,被告提交的短信截屏、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该合同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徐x前已经向原告退还定金50000元,而原告卢x祥在本案中也提起诉讼,说明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原告主张被告双倍支付其定金5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首先,本案原告基于《房地产买卖合同》向被告交纳定金50000元是事实;其次,虽然被告徐x前通过银行转款方式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其退还定金前双方进行协商或原告同意解除合同的事实,因此,本院对于被告辩称其已经与原告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后才退还原告定金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被告单方退还原告定金并解除合同,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已经返还50000元,还应当返还50000元。

  综上,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前于本案件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卢x祥返还定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徐x前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

  罗x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x

  书记员张x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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